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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6條

國營鐵路機構經核准辦理附屬事業者,其附屬事業之會計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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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