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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 第8條

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初聘以一年為限,在職期間成績優良得予續聘,續 聘以二年為期,期滿得連續聘任之,在聘約期間除違反聘約規定,報經教 育部核淮者外,不得解除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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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