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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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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一、企劃組:表演節目之規劃;表演團體之協調、聯繫、接…第3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主任二人,襄理中心業務。第4條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科長、技正、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第5條本中心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第6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10條本中心得聘護國內外專家二人至四人為顧問,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第11條本中心得報請教育部核准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各種表演藝術團體。第12條本中心得由教育部依法定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作業基金。第14條本規則適用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組織法律生效日止。第1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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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