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 第23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3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 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 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休、資遣) 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俸與技術 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