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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前 (以下簡稱原機關) 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 (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 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 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 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 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 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但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 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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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