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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9條

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 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 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 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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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