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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4條

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 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 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 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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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