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 第4條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4條
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 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 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 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