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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 第16條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遴聘傑出劇藝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 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其酬勞支付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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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