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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之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受贈收入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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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