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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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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