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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 五 章 附則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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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