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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15條

以國立大學校院名義設立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由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為當然董事者,應定期提交財務報表及董事會會議紀錄予管理委員會。必要時,管理委員會得邀請擔任財團法人當然董事之校長或校務行政主管列席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不得藉由前項財團法人,承攬公民營機關(構)委託之研究案或產學合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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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