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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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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