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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7條

第 二 章 組織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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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5條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第6條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第8條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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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