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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6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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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