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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範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及設備的使用收費標準,確保場地及設備有效運用並支應館務推動所需經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13・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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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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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借用人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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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要點各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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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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