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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場地暨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館提供場地使用服務,其範圍包含室內場地及室外場地。 室內場地使用範圍:游藝堂、實驗劇場、會議室、視聽教室、工藝教室、舞蹈教室、綜合教室A、綜合教室B、研習教室一、研習教室二、研習教室三、聯誼廳。 室外場地使用範圍:地景廣場、叢林廣場及藝文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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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