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 第3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 第2條看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