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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立故宮博物院 (以下簡稱本院) 組織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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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第3條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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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