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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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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總臺與分臺業務劃分要點由總臺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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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