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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2條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總臺)所屬各分臺(以下簡稱分臺)處理業 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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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