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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第3條

分臺長綜理分臺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職掌如下: 一、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訂定、推展、督導、考核。 二、策劃分臺社區性節目製播重點及地方新聞之採錄、播報。 三、分臺(轉播站、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正常運作之督導及考核 。 四、主持及出席重要會議。 五、有關分臺之行政管理事項及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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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