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 第4條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第5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3條看 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