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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歷史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蒐集、考訂、學術研究及出版。 二、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展示規劃及實施。 三、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典藏、建檔、維護及修護。 四、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教育推廣、國內外交流之規劃及實施。 五、歷史文物與美術品之文化創意加值運用、推廣行銷及企劃合作。 六、其他有關歷史文物及美術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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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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