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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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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