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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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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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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