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 第3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3條

美學館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業務之推廣、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二、社會教育之發展、研習及推廣。 三、前二款業務之人才培育及活動輔導。 四、其他有關區域生活美學推動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