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 第4條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第4條

美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立生活美學館組織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