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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促進教育部所屬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國立社教機構)財務有效 運作,提高其營運績效,並加強社會教育推廣,特設置國立社教機構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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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