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 算。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以 各該國立社教機構為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