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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應用科技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對大眾、各級學校科技教育之推廣、協助等有關業務,特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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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二…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5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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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