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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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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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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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