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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第3條

助理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而成績優良者。 二、專科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曾在學術機關研究或服務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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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