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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編譯館聘用人員遴聘辦法 第4條

副編審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任大學講師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大學助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高級中學或其同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對於所授學科有研究並有 專門著作者。 五、對於國學有特殊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六、曾任本館助理編審支第五級薪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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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