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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1條

教育部為辦理自然科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協助業務,特設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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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