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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生物學、地質學、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之編纂、印製及發行。 三、自然科學展示主題與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保養、維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營運行銷、創新與加值應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務、圖書資訊等業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自然科學教育園區展示、教育、觀光、休閒遊憩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自然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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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