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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籌備處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行政組。 二、工務組。 三、教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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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國立台北大學教育計畫之擬訂事項。二、關於國立台北大學師資、校地及建築…第4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教育部聘任或聘兼之。第5條本處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研究助理、辦事員。第6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教育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得聘顧問若干人,必要時並得設各種專案小組。第9條本處人員之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0條本處於國立台北大學成立時裁撤之。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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