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團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演奏組:音樂演奏事項。 二、研究發展組:音樂研究發展事項。 三、輔導推廣組:音樂教育輔導推廣事項。 四、資料組:彙集國內、外音樂文化資料,供全國研究諮詢之用。 五、秘書室:研考、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