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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團置團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團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團長 一人,襄理團務,必要時得比照教授、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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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