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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規範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及設備使用時的收費項目、標準與申請使用程序等事項,以確保場地設備有效管理與使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9-3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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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使用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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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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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結束後,將場地設備點交歸還,並於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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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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