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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人應於收受本團審核通過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使用場地設備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所逾時間加計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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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