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10條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臺灣音樂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二、臺灣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音樂資料館管理與諮詢服務及 資訊系統服務維運。 三、臺灣音樂人才培育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臺灣音樂中心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