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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籌備處設下列組、室、中心、團: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三、人事室。 四、會計室。 五、傳統藝術中心,分三科辦事。 六、臺灣音樂中心,分二科辦事。 七、臺灣國家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八、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九、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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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