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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 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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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臺灣自然史及文化史料之調查、蒐集、保存及研究。二、本館藏品之典藏規劃、…第4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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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