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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第4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藏品圖像,應向本中心提出公文(或內部簽核)載明使用者(單位)、用途、重製發行數量等進行申請,並以兩週前申請為原則。 本中心得就前開書面內容通知申請人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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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