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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處務規程 第3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分館: 一、設計組。 二、技術組。 三、行銷組。 四、研究及展覽組。 五、典藏組。 六、美學推廣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十一、鶯歌多媒材研發分館。 十二、苗栗工藝產業研發分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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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