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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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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