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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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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歷史與民俗文化有關之學術研究、史料編輯、圖書、資訊及出版。二、臺灣…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第4條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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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