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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館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研究組。 二、展示組。 三、公共服務與教育組。 四、典藏近用組。 五、數位創新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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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