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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 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 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 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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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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